⒈ 本谓以自然成功之事为己功。后多指攘夺他人的功劳。
引《左传·僖公二十四年》:“窃人之财,犹谓之盗,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。”
唐刘知几《史通·序例》:“魏收作例,全取蔚宗,贪天之功,以为己力。”
《宋史·刘安世传》:“自谓社稷之臣,贪天之功,徼幸异日,天下之人指为四凶。”
孙犁《澹定集·成活的树苗》:“可能是它的根,在路上未受损伤,也可能是它的生命力特别强盛。我们还是不要贪天之功吧,什么事也不要贪天之功。”
亦省作“贪天功”。 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张鸿渐》:“胜则人人贪天功,一败则纷然瓦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