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谓社稷之神。
引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夫事左中国之人,观危国过君而弋其能者,岂不几於危社主哉!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於杜亳有三社主之祠、 寿星祠。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秦巫,祠社主、 巫保、族纍之属; 荆巫,祠堂下、巫先、司命、施糜之属。”
司马贞索隐:“社主,即上文三社主也。”
⒉ 古谓土地神的神主。
引清王鸣盛《蛾术编·说制七·社主》:“《淮南·齐俗训》云:‘ 有虞氏社用土, 夏后氏社用松, 殷人社用石, 周人社用栗’,《五经异义》云‘《论语》“夏后氏以松, 殷人以柏, 周人以栗”
,谓社主也。’”按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“殷人之礼其社用石” 高诱注:“以石为社主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