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以“曾参杀人”比喻流言可畏或诬枉之祸。
引《战国策·秦策二》:“费人有与曾子同名族者而杀人。人告曾子母曰:‘ 曾参杀人。’ 曾子之母曰:‘吾子不杀人。’织自若。有顷焉,人又曰:‘ 曾参杀人。’其母尚织自若也。顷之,一人又告之曰:‘ 曾参杀人。’其母惧,投杼逾墙而走。夫以曾参之贤与母之信也,而三人疑之,则慈母不能信也。”
南朝宋鲍照《谢随恩被原疏》:“繇臣悴贱,可悔可诬, 曾参杀人,臣岂无过。”
唐韩愈《释言》:“市有虎,而曾参杀人,谗者之效也。”
清孔尚任《桃花扇·辞院》:“这寃怎伸,硬叠成曾参杀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