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本谓只变名目,不变实质以欺人。后以喻变化多端或反覆无常。
引《庄子·齐物论》:“狙公赋芧,曰:‘朝三而暮四。’众狙皆怒。曰:‘然则朝四而暮三。’众狙皆悦。”
《旧唐书·皇甫鎛传》:“直以性惟狡诈,言不诚实,朝三暮四,天下共知,惟能上惑圣聪,足见奸邪之极。”
宋司马光《乞罢免役钱状》:“夫差役出於民,钱亦出於民。今使民出钱雇役,何异割鼻饲口?朝三暮四,於民何所利哉!”
元乔吉《山坡羊·冬日写怀》曲:“朝三暮四,昨非今是,痴儿不解荣枯事。”
《明史·左鼎传》:“倘忽不加务,任掊克聚敛之臣行朝三暮四之术,民力已尽而徵发无已,民财已竭而赋敛日增。苟紓目前之急,不恤意外之虞,臣窃惧焉。”
《新华文摘》1983年第8期:“他对同志对朋友坦白诚恳,平等相待,从不疾言厉色,仗势欺人,从不朝三暮四说了话不算数。”
⒉ 形容数目多。
引唐《新罗国故两朝国师教谥朗空大师白月栖云之塔碑铭》:“来者如云,朝三暮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