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著作的义例、体例。
引汉何休《春秋公羊传序》:“往者略依胡毋生条例,多得其正,故遂隐括,使就绳墨焉。”
《后汉书·郑兴传》:“﹝刘歆﹞美兴才,使撰条例、章句、传话,及校《三统历》。”
南朝梁刘勰《文心雕龙·史传》:“至邓璨《晋纪》,始立条例。”
明胡应麟《少室山房笔丛·经籍会通二》:“然不述作者之意,但於书名之下,每立一传,而又作九篇条例,编於卷首,盖亦辑略之意。”
清阮元《小沧浪笔谈》卷三:“予於癸丑秋,奉命视学山左,校閲之暇,咨访耆旧,广为搜索。明年冬, 秋帆先生来抚齐鲁,同有勒成一书之志,遂商榷条例,博稽群籍……成书二十四卷。”
⒉ 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、职权等的法律文件。
引唐陈子昂《上蜀川安危事》:“若纵而不括,以养贼徒, 蜀州大弊,必是未息。天恩允此请,乞作条例括法。”
《宋史·神宗纪一》:“甲子, 陈升之、王安石创置三司条例,议行新法。”
清龚自珍《明良论四》:“待其敝且变,而急思所以救之,恐异日之破坏条例,将有甚焉者矣。”
浦安修《赤子之心》:“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上。参加会议,了解情况,参与各种条例、条令的制定和修改。”
⒊ 泛指分条订立的章程、规则。
引《古今小说·张道陵七试赵昇》:“真人见人心信服,乃立为条例……与神明共盟约,不得再犯;若復犯,身当即死。”
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杨文勤》:“谢薌泉巡南漕归,告余曰:‘见公所定条例,每项皆有宽饶餘利,使人乐於从事’。”
⒋ 逐条列举。
引元刘壎《隐居通议·元贞陈言》:“其言虽泛滥,至其条例时弊处,沉著痛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