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诸侯向天子贡献财物土产。
引《史记·齐太公世家》:“命燕君復修召公之政,纳贡於周,如成康之时。”
《晋书·潘岳传》:“方今四海会同,九服纳贡。”
清陈康祺《燕下乡脞录》卷十:“奏言‘ 山东吏治废弛,借纳贡名,贪婪无厌。’”
韩北屏《非洲夜会·酋长的故事》:“邓克拉土邦时时蹂躏森林地带的其他土邦,要它们输诚纳贡。”
⒉ 明代科举制度准许人捐纳钱财入国子监,由生员捐纳者称纳贡,而由普通民人捐纳者称例监。 清代有例贡,性质相近。
引《明史·选举志一》:“生员曰贡监……同一贡监也,有岁贡,有选贡,有恩贡,有纳贡。”
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胡四娘》:“东海李兰臺见而器之,收诸幕中,资以膏火,为之纳贡,使应顺天举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