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告愬”。
⒉ 向上申诉。
引《管子·任法》:“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,告愬其主,主因离法而听之。”
《吕氏春秋·振乱》:“世主恣行,与民相离,黔首无所告愬。”
《汉书·成帝纪》:“刑罚不中,众冤失职,趋闕告诉者不絶。”
晋李密《陈情事表》:“臣欲奉詔奔驰,则刘病日篤;欲苟顺私情,则告诉不许。”
唐元稹《与史馆韩侍郎书》:“逢每寃其父之名不在於史,将欲抱所寃诣京师,告诉於司史氏。”
清沉德潜《说诗晬语》卷上:“无可归咎,无可告诉,不得不悵望於天。”
⒊ 告知;对人说明。按,告知义今读轻声。
引《史记·龟策列传》:“王有德义,故来告诉。”
宋杨万里《景灵宫闻子规》诗:“今年未有子规声,忽向宫中树上鸣,告诉落花春不管,裴回晓月恨难平。”
明徐渭《雌木兰》第一出:“把这要替的情由,告愬他们得知。”
《警世通言·宋小官团圆破毡笠》:“宋金将入赘船上,及得病之由,备细告诉了一遍。”
魏巍《东方》第五部第十四章:“有一个想不到的好消息,我本来不打算告诉你们,好保持个突然性。”
⒋ 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,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。
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编第七章:“第一百七十九条……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