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干与”。亦作“干豫”。
⒉ 过问或参预(其事)。
引《三国志·魏志·程昱传》:“显分明例,其致一也。初无校事之官干与庶政者也。”
《三国志·魏志·杨俊传》“众冤痛之” 裴松之注引三国魏鱼豢《魏略》:“车驾南巡,未到宛,有詔百官不得干豫郡县。”
《晋书·王衍传》:“衍妻郭氏 ……好干预人事, 衍患之而不能禁。”
宋司马光《上庞副枢论贝州事宜书》:“国有大政,庙堂之上,谋议素熟,方略已定,而復以踈贱之人,狂愚之议,干与其间,罪之大者也。”
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:“侯国民事由朝廷派官吏管理,侯不得干与。”
巴金《怀念萧珊》一:“她看见那些年轻人深夜闯进来,害怕他们把我揪走,便溜出大门,到对面派出所去,请民警同志出来干预。”
⒊ 关涉;关系。
引唐元稹《唐故工部员外郎杜君墓系铭并序》:“选练其干预教化之尤者三百,其餘无闻焉。”
《朱子全书》卷一:“大抵为己之学,於他人无一毫干预。”
明李贽《唐责梅传》:“孰知数千里之外,无干与之人,不用请求而遂以孝烈传其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