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分庭伉礼”。
⒉ 以平等之礼节相见。古代宾主相见时,主人站在庭院的东边,客人站在西边,相对行礼,以示平等。
引《庄子·渔父》:“万乘之主,千乘之君,见夫子未尝不分庭伉礼。”
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:“﹝子贡﹞所至,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。”
宋程大昌《演繁露·东乡》:“《曲礼》説曰:‘主人就东阶,客就西阶,客若降等,则就主人之阶。’则是客与主人敌礼者,即居西对东,以与主人匹,所谓分庭抗礼者也。”
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七回:“忙了几日, 匡超人又进城去谢知县。知县此番便和他分庭抗礼,留着吃了酒饭,叫他拜做老师。”
⒊ 彼此地位相同或势力相等,可以抗衡。
引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本朝内官之制》:“近日内务府大臣多由僚属骤迁,又无重臣兼领,故敬事房总管辈多与诸大臣分庭抗礼,无復统辖之制。”